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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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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設員工訓練中心,掌理員工訓練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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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一、鐵路中長程發展、經建計劃、重大投資、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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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六處,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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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13條
本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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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本局為辦理鐵路工程、客貨運輸、車輛調度及機客貨車與路線電氣設備之養護、材料之儲運管制、票務印…
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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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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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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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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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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