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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第15條

本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經派充為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所定之職稱,其本所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視察、專員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各服務所會計室會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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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以下簡稱本所)掌理業務承攬簽約、運輸計劃、稽核、事故處理、…第3條本所設業務課,掌理前條所列事項。第4條本所設總務室,掌理文書、印信、事務保管、出納、修繕及不屬其他課、室之事項。第5條本所置總經理一人,奉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協理一人,襄理之。第6條本所置課長一人,室主任一人,正工程司一人,視察四人,專員十二人,稽查二人,幫工程司二人,工務…第7條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8條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第9條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第10條本所為分區辦理鐵路沿線貨運、倉儲、運送業務,得於臺北、臺中、臺南、高雄各地分設服務所,並為直…第11條服務所各置經理一人,並置副經理三人,主任十一人,服務站主任十九人,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二十二人…第12條服務所各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13條服務所各設會計室,各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4條本所人員之任用,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本條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第16條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核定發布。第17條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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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