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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 第15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第15條
本所原依公務人員任用法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及依職期輪調規定調進之人事、主計、政風人員,得繼續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至離職時為止。 前項人員經派充為
第七條
至
第九條
、
第十二條
及
第十三條
所定之職稱,其本所人事室及政風室主任、會計室會計主任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視察、專員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各服務所會計室會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課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書記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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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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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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