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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辦事細則 第5條

總務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負責本總所公文總收發、公文書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印信及戳記之製發典守及交接案件之擬辦事項。 三、公文書密件之列管及重要案件之追縱與控管事項。 四、銀行存款及支票簽發事項。 五、經費現金收付、營運進款收取、解庫、薪單發放。 六、各項稅捐之繳納、現金收支日報、有價證券保管。 七、物品採購、驗收、分(配)發保管及帳務處理。 八、物產之保管、減損、報廢及移轉、帳務處理。 九、非消耗品(保存品)報廢監毀核銷。 十、宿舍之管理、員工福利案件之擬辦。 十一、房舍、倉庫新建及修繕工程設計、安全勘查與預算編列等事項。 十二、新建房舍工程招標等事項。 十三、複丈土地界限、地界勘查及房地位置複測。 十四、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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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