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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辦事細則 第6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總所暨所屬機構組織條例、組織編制、辦事細則及預算員額之研擬事項。 二、任免、遷調、動態、銓審之擬辦事項。 三、職名章核發及收回銷毀事項。 四、考試分發、升資考試、升資訓練、升資甄審案件之擬辦事項。 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事項。 六、考成、平時考核及獎懲之擬辦事項。 七、模範勞工表揚、請頒服務獎章之擬辦事項。 八、訓練、進修之擬辦事項。 九、識別證、各項車證、在職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十、人事資料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十一、公、勞、健保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二、退休、資遣及撫卹案件之擬辦事項。 十三、勞資會議之擬辦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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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