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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 第10條

本所為辦理餐旅業務,得設車勤服務部與高雄、花蓮、樹林分部;及臺北、臺中、高雄等三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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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