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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船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12條
交通部船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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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會辦理左列事項:一、各項船員專業訓練場地設施之擬定。二、各項船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之編審。三…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交通部次長兼任、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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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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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本會開會時,組長列席,必要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8條
本會為辦理船員訓練工作,得設各級船員訓練班,其設置要點由交通部定之。
第9條
非經本會評定合格之訓練師、訓練員,不得從事船員訓練或檢定工作。前項評定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10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第11條
本會所需費用由交通部編列預算支應。
←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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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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