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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船員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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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