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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署審查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收費標準 第3條

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者,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前款規定情形外,每件收取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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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