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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港灣技術研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第3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以下簡稱運研所) 增置之副所 長兼任,承運研所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主 任一人,襄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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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