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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機械修護所辦事細則

一句話看懂
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機械修護所辦事細則規範郵政機械修護所的組織、業務、人員管理等相關事項,旨在確保郵政機械的正常運作和維護,以提供穩定的郵政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01-16・共 9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郵政總局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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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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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所設機械修護、車輛修護、總務三科及會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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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機械修護科職掌如左: 一、機械設備修護業務之規畫督導事項。 二、機械設備之保養與修護事項。 三、機械修護人員之技術訓練及實習事項。 四、各區機械設備之檢修協辦及調撥事項。 五、郵用機械報廢鑑定事項。 六、機械設備修護計價辦法之擬訂事項。 七、機械設備改進之擬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機械設備修護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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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車輛修護科職掌如左: 一、機動車輛修護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機動車輛之檢查、保養、修護事項。 三、修車機料之換用及申請發包審核事項。 四、車輛監理檢驗業務之受託辦理事項。 五、機動車輛報廢之鑑定事項。 六、車輛修護員及駕駛員之車輛養護訓練事項。 七、車輛養護計價辦法之擬訂事項。 八、有關修車作業改進之擬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機動車輛修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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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總務科職掌如左: 一、文件之收發、登記、分辦、繕校及檔案之保管等事項。 二、機料之採購、保管及供應等事項。 三、財產之採購登記及保管事項。 四、本所環境衛生、安全防護及警衛管理事項。 五、員工安全衛生之維護事項。 六、機械及車輛廢舊機料之再生及處理事項。 七、經費收支、現金出納及保管事項。 八、其他有關本所總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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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1 條
會計室職掌如左: 一、本所年度預算之編擬與控制。 二、現金及銀行存款收付之審核。 三、費用之核銷及機料零件採購案件之審核。 四、帳務之處理及審核。 五、會計統計報表之編製及審核。 六、本所利潤 (責任) 中心績效評分資料之彙整。 七、庫存現金、機料財產之抽查。 八、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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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所各級人員之職責,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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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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