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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機械修護所辦事細則 第5條

車輛修護科職掌如左: 一、機動車輛修護業務之規劃督導事項。 二、機動車輛之檢查、保養、修護事項。 三、修車機料之換用及申請發包審核事項。 四、車輛監理檢驗業務之受託辦理事項。 五、機動車輛報廢之鑑定事項。 六、車輛修護員及駕駛員之車輛養護訓練事項。 七、車輛養護計價辦法之擬訂事項。 八、有關修車作業改進之擬議事項。 九、其他有關機動車輛修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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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