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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機械修護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機械修護科職掌如左: 一、機械設備修護業務之規畫督導事項。 二、機械設備之保養與修護事項。 三、機械修護人員之技術訓練及實習事項。 四、各區機械設備之檢修協辦及調撥事項。 五、郵用機械報廢鑑定事項。 六、機械設備修護計價辦法之擬訂事項。 七、機械設備改進之擬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機械設備修護事務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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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