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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郵政總局郵政訓練所辦事細則 第4條

教務科職掌如左: 一、訓練政策之研辦事項。 二、訓練需求測定、評估及協調事項。 三、策擬各層級主管人員培育及管理訓練、師資訓練、專業訓練、電腦進 階訓練等之訓練計畫及課程執行、分析檢討事項。 四、訓練經費預算之編擬、分析事項。 五、講座之洽聘、接待、鐘點費及交通費之核發事項。 六、教材書籍之請購、講義之審核、印製及稿酬核發事項。 七、教學器材之請購、使用、維護、保管事項。 八、圖書室圖書、刊物之收集、請購、保管事項。 九、關於教材書籍、講義資料、教學用品之準備、保管及分發事項。 十、彙總本所訓練執行績效及檢討報告。 十一、訓練學員建議事項之分轉及彙復事項。 十二、教務及學術研討會議之召集事項。 十三、學員意見調查分析及教學效果考查事項。 十四、學員考試及學業成績之辦理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教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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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