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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推選之委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任職期間因故不 能執行職務時,由中華電信退休同人協進會推選繼任,並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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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