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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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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條例 第14條
本行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至三人,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並 報請財政部核准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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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依銀行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18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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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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