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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條例 第5條

本行經營左列業務: 一、辦理中、長期開發性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 二、主動參加創導性之投資。 三、輔導、協助授信與投資事業,改進生產技術與經營管理。 四、辦理證券之認購、承銷及保證。 五、辦理中、短期放款、保證等授信業務,以及收受存款、代人保管證券 、票據與其他貴重物品。 六、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貨物押匯。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或中央銀行特許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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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刪除)第3條(刪除)第4條本行總管理處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設分支機構。第6條本行對創導性事業投資於每一企業之金額,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超過本行淨值百分之五及該企業資…第7條本行對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中長期開發性之授信,不得少於其授信總額百分之七十。第8條本行為籌措資金,得向國外借款及經財政部核准接受政府指定之基金存款與在國內外發行金融債券。第9條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本行置常…第10條(刪除)第11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一、業務方針及計畫之核定事項。二、分支機構之設立、撤銷或變更事項。三、預算…第12條本行置監察人五人,組織監察人會,監察人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監察人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本…第13條監察人會之職權如左:一、各項帳目之查核及資產、負債之定期檢查事項。二、年終決算之審核事項。三…第14條本行置總經理一人,副總經理一人至三人,由董事長提經董事會同意,並報請財政部核准後聘任之。第15條(刪除)第16條(刪除)第17條本條例未規定事項,依銀行法、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第18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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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