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交通銀行條例 › 第9條

交通銀行條例 第9條

本行置董事十五人,組織董事會,董事由股東會就股東中選任之。董事任 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本行置常務董事七人,由董事互選之,並由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 任期與董事同。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交通銀行條例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