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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條例 第6條

本行對創導性事業投資於每一企業之金額,除經財政部核准者外,不得超 過本行淨值百分之五及該企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投資及其股權,應於被投資事業營運正常時,經本行董事會通過後出 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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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