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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1條

第 四 章 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人力仲介業就技術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於電腦、自動化處理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認證機制,對有存取個人資料權限之人員進行識別及控管。 二、認證機制使用之帳號及密碼,具備一定之複雜度,並定期更換密碼。 三、於電腦、自動化處理設備或系統上設定警示與相關反應機制,以對不正常之存取進行適當之反應及處理。 四、個人資料存取權限之數量及範圍,依作業必要予以設定,且不得共用存取權限。 五、採用防火牆或入侵偵測等設備,避免儲存個人資料之系統遭受無權限之存取。 六、使用能存取個人資料之應用程式時,確認使用者具備使用權限。 七、定期測試權限認證機制之有效性。 八、定期檢視個人資料之存取權限設定。 九、於處理個人資料之電腦系統中安裝防毒、防駭軟體,並定期更新病毒碼。 十、對於電腦作業系統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漏洞,定期安裝修補程式。 十一、對於具備存取權限之電腦或自動化處理設備,不得安裝檔案分享軟體。 十二、測試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時,不使用真實個人資料,有使用真實個人資料之情形時,明確規定使用程序。 十三、處理個人資料之資訊系統有變更時,確認其安全性並未降低。 十四、定期檢查處理個人資料資訊系統之使用狀況,及個人資料存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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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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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