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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8條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8條
人力仲介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建立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狀況,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三、檢討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人力仲介業發生前項事故時,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填具通報紀錄表(如附表),通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通報後,得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至
第二十五條
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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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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