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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人力供應業者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建立下列機制: 一、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 二、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相關事故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檢討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人力供應業者發現前項事故時,應於七十二小時內填具通報紀錄表(如附表),通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接獲通報後,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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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人力供應業者為履行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之告知義務,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一、依據蒐集資料情況…

「個人資料保護規劃」的其他條文

第4條人力供應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專…第5條人力供應業者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應包括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相關…第6條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納入本計畫之範圍及建立檔案…第7條人力供應業者應依據前條所界定之範圍,分析蒐集、處理及利用過程中可能產生之風險,並依據分析結果…第9條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對所屬人員施以基礎認知宣導或專業教育訓練,使其瞭解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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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