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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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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3條
人力供應業者為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本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規劃。 二、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三、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四、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五、紀錄機制。 人力供應業者訂定前項計畫時,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並定期檢視及配合相關法令修正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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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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