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第4條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4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瞭解。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