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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16條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之權利者,人力供應業者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確認當事人為個人資料之本人。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依本法第十三條所定處理期限辦理。 三、確認有無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拒絕時,並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告知得收取之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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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