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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基金會對於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貸款之壽險業得派員監督,並協助 其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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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