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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基金會之工作項目如左: 一、關於本基金繳存金額之核計及繳款期限之決定事項。 二、關於壽險業依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申請貸放資金,其有 關金額、期限及利率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派員協助有關人壽保險業者改善其經營及財務監督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及運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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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