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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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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第15條
醫療機構於捐贈人所捐贈之精子或卵子,或受術夫妻之精子、卵子或胚胎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應不得再使用,並於情形發生後二個月內銷燬之 : 一、保存逾十年。 二、捐贈人或受術夫妻一方死亡。 三、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 保存未逾十年之冷凍胚胎於完成活產一次後,經同一受術夫妻要求,醫療 機構得協助其再完成活產一次,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 醫療機構為第一項銷燬時,應依
第十二條
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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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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