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 第12條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12條

機構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機構於許可效期內,因施術醫師或技術員離職或有其他因素致不能執行業務時,應停止辦理人工生殖業務。 機構違反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