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 第5條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5條
第 二 章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之條件 › 第 一 節 醫療機構
第二條
第一款第三目所定一定訓練,規定如下: 一、於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三個月以上不孕症、人工生殖技術、諮商及相關法令等訓練。 二、每三年接受十八小時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不孕症、人工生殖技術、生殖內分泌、諮商、心理、倫理及法律課程之繼續教育,且心理、倫理及法律課程不得少於三小時。 前項之訓練,應取得載有相關訓練內容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醫療機構」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醫療機構申請設立人工生殖機構(以下簡稱機構)之許可,應具下列人員、設施及設備:一、人員:(一…
第3條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所稱一定訓練,規定如下:一、於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二年以上之不孕、人工…
第4條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目所稱一定訓練,規定如下:一、於主管機關認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一年以上人類精、…
第6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規定申請首次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開業執照影本。二、第二條至前條所定之人…
第7條
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於書面審查通過後,應經實地查核通過,始發給三年效期之許可證書。
第8條
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申請再次許可審核項目表(附表三)所列文…
第9條
機構經依前條規定審查未達一定基準者,主管機關得發給六個月以內效期之臨時許可,並載明應改善事項…
第10條
機構於許可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後三年內重行申請許可者,應依第八條規定辦理;超過三年始申請許可者,…
第11條
機構之主持人、施術醫師或技術員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報備。
第12條
機構應確保其人員、設施及設備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機構於許可效期內,因施術醫師或技術員離職或有其…
← 第4條
看 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