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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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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機構許可辦法 第6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規定申請首次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開業執照影本。 二、
第二條
至前條所定之人員名冊及資格證明文件。 三、
第二條
第五款所定設施與設備清冊。 四、作業手冊包括: (一)培養液之準備。 (二)精子與卵子之準備及授精。 (三)卵與胚胎之分級。 (四)顯微操作。 (五)冷凍與解凍、電腦控制式冷凍機或相當冷凍胚胎設備操作之流程。 (六)二氧化碳培養箱測試規範。 (七)胚胎室品質管制措施。 五、二氧化碳培養箱測試、電腦控制式冷凍機或相當冷凍胚胎設備操作測試等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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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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