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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5條

人民團體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工作績效考核經主管機關評定成績優良者。 二、辦理社會公益事業,增進社會福祉,具有貢獻者。 三、辦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之事務,成績優良者。 四、從事研究發展,按團體設立之宗旨,具有卓越具體成效者。 五、促進國際聯繫與合作,具有特殊貢獻者。 六、其他有關促進全民團結和諧、增進社會祥和進步,具有特殊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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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