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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7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除第五條第一款情事配合定期考核評鑑辦理外,由人民團體填具請獎事實表(如附表),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陳報主管機關審定後獎勵之。 前項考核評鑑之實施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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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