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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獎勵辦法 第6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四、頒發獎金。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一項獎狀與獎牌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獎金數額由各級主管機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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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