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第15條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5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提出放棄當選。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