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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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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