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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3條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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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