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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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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8條
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除
第二十三條
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執行下列事項: 一、現場說明或公告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項。 二、確定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等選務人員。 三、設置及檢查票匭。但以電子方式為之者,不在此限。 四、選舉人或罷免人之身分核對及簽到或報到。 五、發票、投票及開票。 六、爭議選舉票或罷免票效力之判斷。 七、宣布結果。 選舉人或罷免人因不識字或身心障礙致無法親自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時,得請求經推定或指定之選務人員依選舉人或罷免人意旨,代為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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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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