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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第 三 章 其他揭露事項
人身保險業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 一、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 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 金股利資訊。(格式十) 二、股權分散情形:說明資產負債表日人身保險業之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 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 股數之百分比。(格式十一) 人身保險業如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後 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 人身保險業應揭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 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 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 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格式十二) 人身保險業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 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格式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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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