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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8條

第 三 章 其他揭露事項
人身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 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主要經營權(股權)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 業務移轉、轉投資關係企業、重整、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 (含行銷體系)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勞及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總經理及副總經 理之酬金:(格式八) 1.可選擇採彙總配合級距揭露姓名,或個別揭露姓名及酬金方式。 2.人身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個別揭露董(理)事、監察人 (監事)及總經理之酬金: (1)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或經本會檢查調整後之資本適足率低於 百分之二百。 (2)最近二年度連續稅後虧損。 (3)經本會要求增資,惟未依所提增資計畫完成增資。 3.公開發行股票之人身保險業最近年度董事或監察人持股不符合「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二條所規 定之成數連續達三個月以上者,應個別揭露董事或監察人之酬金 。 4.人身保險業最近年度任三個月份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平 均設質比率大於百分之五十者,應揭露各該月份平均設質比率大 於百分之五十之個別董(理)事或監察人(監事)之酬金。 (二)人身保險業之董事長、總經理、負責財務或會計事務之經理人,最 近一年內曾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者,應揭露 其姓名、職稱及任職於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或其關係企業之期間 。 本準則所稱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之關係企業,係指簽證會計師所 屬事務所之會計師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或取得半數董事席次者,或 簽證會計師所屬事務所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 司或機構。 三、勞資關係:(格式九) (一)列示公司重大員工福利措施、進修、訓練、退休制度與其實施情形 ,以及勞資間之協議與各項員工權益維護措施情形。 (二)說明最近三年度公司因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並揭露目前及未來 可能發生之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 合理估計之事實。 四、最近二年度總經理、稽核主管及簽證精算人員異動情形。 五、各項準備金提存方式之變動。 六、最近一年度人身保險業有經股東會決議增資、減資或經董(理)事會 決議發行新股,及其申請(或申報)案未獲本會核准(或未准予核備 )情形,或其申請之資本額變更登記案未獲經濟部核准情形。 七、最近三年度賠付金額達新臺幣二千萬以上賠案之賠款支出、再保攤回 情形及對財務影響分析。 八、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該評等機構名稱、評等日期、評等結果; 其未委託信用評等機構評等者,應將未委託評等之事實併予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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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2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條文,除第十八條第二款…

「其他揭露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19條人身保險業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一、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第20條人身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十四)二、重要財…第21條人身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第22條人身保險業應揭露下列有關會計師之資訊:一、人身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一…第23條人身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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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