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20條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20條

第 三 章 其他揭露事項
人身保險業應揭露最近五年度下列之財務資訊: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格式十四) 二、重要財務比率分析。(格式十五) 三、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瞭解 的重要資訊(如匯率變動之影響)。
AI 白話解釋

「其他揭露事項」的其他條文

第18條人身保險業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第19條人身保險業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一、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第21條人身保險業應就其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之情形加以檢討,並就其變動原因加以分析。其內容至…第22條人身保險業應揭露下列有關會計師之資訊:一、人身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揭露會計師公費:(一…第23條人身保險業依本章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
← 第19條看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