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第12條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第12條

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說明文件應登載於公司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分公司(經辦郵局)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人身保險業得依合理公平原則,訂定說明文件之索取方式及收費標準。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