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 第1條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仲裁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看 仲裁人免經訓練任教年資計算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範圍標準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