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仲裁法 › 第32條

仲裁法 第32條

仲裁判斷之評議,不得公開。 合議仲裁庭之判斷,以過半數意見定之。 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仲裁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