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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2條

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金融機構之併購,依金融機構合併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之規定;該二法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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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