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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3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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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