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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 第9條
企業併購法 第9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公司依公司法
第三百零四條
規定訂定之重整計畫,得訂明以債權人對公司之債權作價繳足債權人承購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並經公司法
第三百零五條
關係人會議可決及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不受公司法
第二百七十條
、
第二百七十二條
及
第二百九十六條
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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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並兼顧股東權益之保障,特制定本法。
第2條
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
第3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本法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4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二、併購:指公司之合併、收購及分割…
第5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公司董事…
第6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召開董事會決議併購事項前,應設置特別委員會,就本次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
第7條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本法應發送股東之併購文件屬下列之一者,經公司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
第8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保留發行之新股由員工承購、通知原有股東儘先分認或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
第10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公司進行併購時,股…
第11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得以股東間書面契約或公司與股東間之書面契約合理限制下列事項:一、股東轉讓持股…
第12條
公司於進行併購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股東得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一、公司股東…
第13條
公司依前條規定買回股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消滅公司自合併後買回股東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
第14條
公司於併購時,董事會有不能行使職權之虞,得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以…
第15條
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
第16條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
第17條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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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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