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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置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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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