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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 第11條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11條
依本辦法舉辦抽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獎勵金得 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二分之一,其餘獎項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於空氣污染防制費項下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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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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