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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係為鼓勵人民向各級主管機關檢舉有污染之虞之車輛,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通知被檢舉車輛至指定地點檢驗,經檢驗不符合排放標 準或未依規定檢驗者,依法處罰;提出檢舉之民眾由各級主管機關給予獎 勵。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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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