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 第8條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條案件之獎項核發,至少應每季核發乙次 。 中央主管機關得抽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辦理結果並 列為考評依據。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